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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热传!国务院通知:这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真相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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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1:1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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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买了新房
除了房屋质量之外,
您最关心的是什么?
应该是,物业费!
......
物业费收多少?
交了物业费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
所以物业费
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门”话题
就在近日
小编身边不少朋友
都在转发这样一条消息
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


小编立即搜索了一下相关信息
发现网上流传的所谓8种情况是这样的
......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图片来源:东方IC 图文无关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各项条款分列清晰
貌似很可靠啊
但是小编一番查证之后却发现
之前已经有媒体为此刊发过
更正致歉声明
法制日报社关于
“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稿件的更正致歉声明:

CCTV《中国新闻》
也对此事进行过相关报道!
原来是这样啊
闹了半天这是一条
......
解读有误的失实报道!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实只是
涉及一些删改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分别为:


1、删去的条文第五十九条。
2、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小伙伴们不要再信这类谣言了
也不要再转发了
......
来源: 聚焦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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