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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难防!三明一工地上百吨钢材全被管理员私自盗卖,却无人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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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1:0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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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铤而走险,

为眼前利益监守自盗,

明目张胆的将公司物品

一车一车运出售卖却无人发觉

胆大包天一次又一次的

偷盗公司财物只因“花销太大”!

这个工地管理员把事情搞大了!

利用职务便利 · 监守自盗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 情

老魏,今年38岁,沙县某工地的脚手架管理员。钢管、扣件这些部件运到工地之后,老魏就负责安排工人把钢管、扣件组成脚手架,一层层搭建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本老魏只需带着工人们管管脚手架就可以有一份不错的收入,却因“个人花销太大”,工资不够用,打起了工地上这些脚手架的主意……





脚手架扣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欲壑难填,东窗事发。2017年5月10日,经人举报,老魏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审 理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319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其继续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

普法

何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17年3月,人大代表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

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监守自盗是违法的行为,在利益面前一定要抵制诱惑,管住自己的贪欲,一定要加强自我学习能力,增强防腐拒变意识。

来源:平安三明

编辑: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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