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141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提醒】永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责方还要赔偿!原因是……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8 12:47: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1月7日14时,40岁的陈某骑无牌二轮电动车在永安西门电站等红绿灯,被蒋某骑的二轮电动车(牌照齐全)追尾,造成蒋某小腿受伤流血。陈某见状立马送蒋某到医院并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交警事故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门诊就诊后,蒋某无大碍,11月13日委托丈夫邓某到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邓某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一开口就要陈某1000元赔偿金。陈某感到很委屈:自己主动送其妻子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交警也认定自己无责,为何要赔偿这么多钱?


    调解员庄家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无责赔偿的规定,解释说:“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2.2万元;而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限额为100元。”双方经过沟通协商,最终由陈某赔偿800元了结此案。
  经过这事,陈某恍然大悟,交通事故依法处理,无责也要赔偿。他后悔自己没有及时给电动车登记备案办到强制险,800元赔偿金只能自掏腰包。

延伸阅读
由于机动车的特性,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机动车即使无责任也要承担赔偿。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况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赔偿?小编为你介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例如,在新手司机违反在实习期无老司机陪同不得驾车上高速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因为新手司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从而使得认定为无责的新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淄博交通广播、三明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请各位K友对号发贴,不要发布与版面主题明显不符的文章。谢谢合作!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89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