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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作出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24年6月,林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荔城区西天尾镇某餐饮店喝酒至次日凌晨,两人酒后发生口角纠纷。林某某因气愤便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走到门口的陈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致使陈某某左手臂受伤倒地。餐饮店老板李某等人听到声响跑出去,看到林某某手里拿着菜刀,便将菜刀拿走,并拿毛巾包扎陈某某的伤口,随后拨打110、120。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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