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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11月14日晚,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两家娱乐经营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名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名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结合《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建立营业日志和从业人员名簿是为了加强日常管理,同时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娱乐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名簿,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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