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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这位女子二次酒驾又被同一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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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7:44: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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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晚
沙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在新城中路开展夜查统一行动
20时32分许
一女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
被民警拦下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29mg/100mL
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法过程中
民警觉得女子有些眼熟
经查询发现
该女子洪某曾于2024年8月9日
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处过
没想到她不仅不吸取教训
刚过了三个多月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
又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获
民警对洪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
洪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

违法行为将终身记录

不分何时何地

再次饮酒驾驶

均属于“二次酒驾”


沙县公安交警
持续严查酒醉驾
蜀黍再次提醒各位驾驶人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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