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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遇拆迁!三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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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09:39: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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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出售八年
得知即将拆迁后
编谎言起诉买家
看看法院如何判
详情如下

↓↓↓

案情:
张某与安某是同事。2015年4月15日,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张某同意将坐落于宁化某乡镇套房一套出让予安某,套房契价人民币15.8万元,该套房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万元,而后双方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余款98000元给张某。次月,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其间安某对外出租房屋,所得和水电费均由其收取和支出。2023年因房屋拆迁,政府补偿安某两套房子。张某向安某主张增补售房款未果后将安某诉至法院,称安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6万元。

审理:
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安某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套房契约》中明确约定自立转让之日起任凭承让人营业,其契价当日付清,不欠分文,执笔人王某的证言可证明6万元购房款其已在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根据交易习惯,自然人买卖房屋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当日会由买受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再交付房屋,出卖方也会对支付部分购房款提出要求。本案涉案房屋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时处于出租状态,签完合同后进行了交付,次月转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本案虽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但张某在契约签订后,即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明交付给安某,且又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亦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给安某,而张某在此期间从未主张权利,与通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张某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法院认为安某已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当日支付6万元购房款。安某已履行完毕《转让套房契约》约定的义务,张某之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中院。三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引,以滥用权利为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驳回其起诉。房屋拆迁,房价高涨,难免让人眼红,一些人为此耍赖,为了利益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但终将付出相应代价。在日常交易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交易,买卖双方都应保存好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商品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的部分,享有权利的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权利才不会变质,同时也应明白利益虽然重要,但诚信价更高。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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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0:08: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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