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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里,“榜一大哥”抓走了“网红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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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11:49: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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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一“网红”正在直播时,一群便衣民警突然闯入,伴随着主播错愕的表情和民警的“剪刀手”,直播戛然而止。

近日,宁化警方千里奔袭、智擒“网红”,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千里奔袭
12月初,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研判近期发生的一起诈骗案中发现,受害人的被骗资金分别转入了叫贝某、陀某的银行账户内。

根据研判线索,办案民警千里奔袭广东、广西,在广东中山、广西贺州将犯罪嫌疑人贝某、陀某抓获。经过突击审讯和缜密侦查,民警发现案件中还存在一个买卖银行卡的利益链条,贝某、陀某负责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曾某作为他们的“上家”,收购他们的银行卡给诈骗犯罪集团,用于帮助走账“洗钱”。


智擒“网红”

据悉,“上家”曾某在广西贺州,但居无定所、身份模糊,侦查一度陷入瓶颈。民警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曾某是一位小有名气的“网红”主播为成功抓捕曾某,民警设下“巧计”,化身为粉丝,打入曾某直播间,通过赠送礼物成为曾某直播间的“榜一大哥”,借此和曾某频繁互动,并与曾某约定了一场“隆重”的“线下粉丝见面会”

12月10日,在“线下粉丝见面会”当天,民警一面继续在直播间稳住曾某、掌握曾某确切位置;一面线下布置,围堵曾某。最终在“粉丝见面会”的“友好氛围”下,将曾某成功抓获。  

据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供述:今年以来,贝某、陀某在曾某的介绍下,将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牟利,并以银行流水金额作为抽成的依据。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出售的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买卖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可能会被诈骗分子所利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请广大市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主动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ND



来源/:宁化县公安局
编辑发布/K宝、责任复审/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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