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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故不做核酸,被三明警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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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1:57: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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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酸检测告知
充耳不闻,
对工作人员上前追寻
视而不见,
经多次电话沟通
才姗姗而来……

11月26日,
尤溪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对一拒不配合
核酸检测的司机郑某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11月26日15时许,一辆赣A牌照的货车驶入西城高速收费站疫情防控服务点,工作人员告知司机郑某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核酸检测。郑某无视疫情防控规定,乘工作人员在服务他人时,在未做核酸的情况下,擅自驾车离开。
接报后,现场执勤民警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查询相关信息并要求郑某立即返回服务点接受检测。经民警多次催促,郑某这才姗姗返回服务点进行检测。

司机郑某上述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来源:尤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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