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院审理 经法官对被告“愚天师”批评教育后,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主动向原告小陈表示歉意,并当场将钱款返还予原告并赔偿其维权损失,共计5000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是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是任何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本案中涉及的“法事”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被告在网购平台上公然兜售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相关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人在自由、自愿状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但这是有前提的,即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换言之,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但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也要给予其否定评价。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时是源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不保护以封建迷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关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方还有损失的,也应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