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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忙时节,农用三轮车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常因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发生三轮车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日前,三元区司法局中村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事件起因 罗某家住中村乡筠竹村,在村里流转承包了山林地发展竹笋产业,今年4月,因农忙人手不够,雇请了方某某等人来挖笋,因道路偏远便让其乘坐三轮摩托车往返,在往返过程中因三轮车打滑后溜,方某某不慎撞到三轮车护栏致胸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胸第2-4根肋骨骨折导致气滞血瘀。 经多次治疗休息数月后,方某某仍觉胸部闷痛无法工作。因方某某治疗数月仍未痊愈,双方就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雇工方某某到中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2说法明理
在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后,中村司法所所长陈莉莉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既然方某某受雇于罗某,双方就形成了劳务关系。罗某使用的农用三轮车并不具备乘人条件,她心存侥幸驾驶农用车搭载方某某等人往返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同时,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三轮摩托车后斗不具备乘坐条件仍旧乘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确认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后,调解员准确抓住争议核心焦点,提出了误工天数和误工费的赔偿方案。 最终,方某某和罗某互退一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扣除罗某先期垫付的医药费、营养费外,由罗某再赔偿方某某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费8000元。 3普法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适用于三轮载货摩托车、小型拖拉机、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小型车辆)。农用三轮车载人属于违法行为,莫把危险当便利!由于农用车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没有配备车厢载人的条件,其车辆照明信号、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载客要求,安全性能较差,加之驾驶人没有经过正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培训,极有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且多数三轮车没有办理保险,一旦出事,赔偿责任难界定,很有可能“哑巴吃黄莲”。
广大农村机动车驾驶人要认识这类机动车载人的危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不要主动搭载人员,并积极劝告农村群众不要乘坐农用车出行。
(图片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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