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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对“黄赌毒”违法犯罪案件重拳打击,进一步净化了辖区治安环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7月23日,经缜密侦查,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7月23日,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旅店宾馆等治安复杂区域开展清查整治。清查过程中,发现某旅店内两名旅客信息登记模糊。面对民警的询问,旅店老板闪烁其辞。随后,该警组对该旅店入住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在一房间内当场查获一起卖淫嫖娼行为。经盘问,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行政处罚。经查,旅店经营者对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清流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