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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捷报频传
7月1日,清流警方破获一起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件,缴获射钉枪一把,射钉弹、配件若干,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曾某家中可能藏有射钉枪。清流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城关派出所、刑侦大队精干警力进行深入调查。十年前,曾某在网络上购买射钉枪进行非法改造的违法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2012年10月,正在三明市明溪县务工的曾某,听说改装后的射钉枪可以用来打鸟,于是就上网搜索并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并在明溪县某作坊花钱定制了枪管。临近过年,曾某便将这把带有枪管的射钉枪带回了清流家中。
之后几年,曾某又陆续通过网络购买了瞄准镜和一百余枚射钉弹。此后,由于担心自己触犯法律的行径曝光,这把改造后的射钉枪一直被曾某藏在家中,直到此次被警方查获。
“把枪交出去后心安多了,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和一时冲动,我真的很后悔……”面对城关派出所民警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曾某说道。但是,法律红线一经触碰,后悔也来不及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