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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小吃店股东纠纷,9万多美团外卖款取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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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5 09:13: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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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股后未变更收款账户,店铺实际经营者无法将钱款提现,引发矛盾,双方对簿公堂,沙县法院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7年,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各自从他人处受让了某小吃店的股份,罗某甲、罗某乙占40%份额,邓某丙占60%份额,店铺工商登记人为案外人邓某丁。


双方合伙期间,以小吃店的名义申请了美团账户,该账户绑定了罗某甲的银行卡。


2019年11月,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口头协商达成退股合意,邓某丙以18.8万元的价格受让罗某甲、罗某乙所持有该小吃店的全部份额,罗某甲、罗某乙对该小吃店不再享有任何权益。自退股起至2021年11月8日该小吃店铺外卖账户营业额累计99848元。


因小吃店工商登记经营者为邓某丁,导致邓某丙无法办理美团账户注销、重新登记手续。而退股时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因店铺具体转让时间发生争议,双方对于该时间差之内的营业额分配产生矛盾,美团账户变更绑定银行卡迟迟未能解决。


邓某丙多次与罗某甲、罗某乙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美团平台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开始,双方针锋相对、毫不退让,原告邓某丙表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退股后对美团钱包账户的营业额不予退现返还;而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则表示自己退股后已将银行卡和美团账户解绑,对后续美团钱包账户持续收入的资金并不知情。承办法官遂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淡化。


经过反复协调疏导,罗某甲、罗某乙配合邓某丙变更了美团钱包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而美团平台根据重新绑定的银行卡将账户余额提现至邓某丙的银行账户,邓某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起纠纷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罗某甲、罗某乙与邓某丙关于合伙份额转让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邓某丙以18.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罗某甲、罗某乙所持有的全部份额,依照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该合同已成立,因此罗某甲、罗某乙协助美团账户变更绑定银行卡为合同附随义务,应当履行。

来源:三明中院、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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