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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为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田县融媒体中心、大田县司法局联合推出“以案普法”专栏,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50个真实案例进行案情分析、理清法律关系,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治观念。今天推出第一期:借名买房的风险。
弟弟准备在大田买第三套房
但是又不够付全款 这可怎么办? 弟弟灵光一现 找哥哥借个名不就好了 殊不知这个决定在不久的将来 让二人对簿公堂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弟弟在泉州工作期间已购房产2套后返回大田工作因客观需要准备在大田购买第3套房屋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第三套房屋需要全款支付因为付不起全款弟弟就借用了哥哥的名义
跟哥哥口头约定弟弟出资购买房屋由哥哥及大嫂出名代为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实体权利归属于弟弟所有后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由姐姐代为弟弟支付购房款
银行按揭贷款由弟弟按期偿还
弟弟装修入住后哥哥因债务未偿还被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弟弟登记在哥哥名下的房产拟被法院查封拍卖
如果你是弟弟你会怎么办?
在这个例子中,弟弟认为法院不得执行拍卖该房产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所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兄弟二人对簿公堂那么房子的归属权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以何为标准?
大田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控辩意见法院分析认证后认定姐姐代付部分按涉购房款系代哥哥支付而弟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呢?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弟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弟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案外人弟弟要求不得执行位于某某房屋,并要求确认位于某某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事实,律师分析主要是弟弟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能在选房→签订合同→交款→还贷→装修→居住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不足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需要权衡利弊、谨慎对待,如登记方否认借名,如被借名人陷入债务等纠纷,如被借名人私下卖房等等。 来源:大田县融媒体、大田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