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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7.17”事故肇事企业及企业法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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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0:23: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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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7日21时47分许,马某驾驶闽G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沙县区宏兴工贸搅拌站内倒车时,碰撞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
2021年8月16日,沙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驾驶闽GA2***号重型货车在倒车行驶时,未察明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车辆在倒车过程中碰撞黄某某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沙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查明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事故源头问题开展了溯源深度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通报给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追究
1.经沙县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根据生产实际及时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技术、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可能发生碰障的工作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1月22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实施标准,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对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经沙县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郑某某作为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制定污水处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1月22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实施标准,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对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交警提示
各货运源头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三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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