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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某得知此事后,利用黄某想提前结束缓刑期以便外出务工的想法,编造其与相关司法人员熟识,可以通过花钱走关系帮助黄某提前结束缓刑期骗取其信任。
2020年7月,陈某以走关系需邀请相关人员吃饭等理由分2次骗取黄某现金1300元,微信转账500元;2021年1月,陈某再次以送礼需3000多元为由,骗取黄某微信转账2000元,并将之前其欠黄某1000元债务抵消;不久后陈某再次以请客为由骗取黄某2800元;以上共骗取黄某7600元,陈某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黄某发现被骗后于3月30日报警,4月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4月27日及6月29日,陈某分别退还被害人黄某5000元和2600元。
审理结果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别再相信花钱托关系的套路了
不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辩护,却选择“走关系”逃避法律制裁。这种所谓可以“捞人”“摆平”的诈骗案件这些年屡见不鲜,骗子往往抓住了被害人迷信“法外特权”和“暗箱操作”的心理,将本来就按正常程序办理的事情,包装成可以只手遮天的效果,大肆行骗。
我国已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备了完善的司法程序,绝不是凭某个神通广大的个人就可以操纵和更改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在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务必走法律途径、正规途径解决,通过正当的司法渠道合理满足个人诉求,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以防人财两空。
来源:建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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