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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舒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充当取款手,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诈骗钱款的转移、取现,并获取取款额5%的报酬,其中,被害人罗某、杨某被骗合计139220元。至案发,舒某帮助转移、取现诈骗钱款共计347438.95元,共获利4000元。 舒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可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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