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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出意外!宁化“好心司机”损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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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3:43: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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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有车一族避免不了会遇到
亲戚、朋友、同事等免费同乘的请求,
一般都会好心答应的。
这本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可是...万一途中不幸遇到意外,
同乘人员受伤,
甚至死亡“好心”司机是否能因此免责?


近日,三明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亮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6日,孙某亮无证驾驶自己的套牌三轮摩托车从宁化县淮土镇家中前往江西石城途中,遇到被害人孙某财请求搭车。由于顺路,又是同村熟人,被告人孙某亮便让孙某财坐在驾驶室的工具箱上。
行驶至一路段右转弯时,孙某财从车上掉落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认定,孙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亮支付医疗费3000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亮支付丧葬费30000元;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亮与被害人孙某财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28000元(含丧葬费30000元),并于同年11月24日支付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合考量孙某亮自首,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同乘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费不等于免责
车辆由驾驶人控制,当他无偿搭载搭乘人时,双方间便成立了一种无偿服务合同关系。驾驶人便负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车祸发生后,驾驶人应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对搭乘人进行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只有在对方司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好意搭乘人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为“好意同乘”的行为减责,鼓励助人为乐


目前,在农村无牌无证驾驶,随意搭乘、违规超载等无视交通法规行为频繁发生,造成大量交通事故,致使许多家庭家破人亡。
那么该如何规避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对车辆安全性能、投保状况有清楚地了解;

其次,作为搭乘人,应对开车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主动系好安全带,尽量避免分散驾驶人注意力,提醒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

最后,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如果经济许可,尽量为车辆多投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同时,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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