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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三明这伙村霸判了!他们非法采矿、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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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0:2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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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下午,清流法院对被告人黄水某、黄火某、黄富某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约从2007年起,黄水某、黄火某长期在清流县田源乡田源溪流域河道非法采砂,并阻拦其他村民到该河段捞沙使用,共同或者伙同黄富某以暴力殴打、拦截堵路等方式,对在该河段承建工程的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铁路项目在田源乡施工以后,黄水某、黄富某等人又多次单独或者共同实施拦截、堵路等妨碍施工行为。三人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黄水某为纠集者,黄火某、黄富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非法采矿

被告人黄水某约自2007年起,即伙同其子被告人黄火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禁采区的清流县田源乡田源溪流域采砂,并对到其采砂河道捞沙的村民进行阻拦。其中,自2016年起,其二人抽取河沙经过加工后,销售给徐某、黄某、黄氏宗祠、阳某等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49083元。

敲诈勒索

2014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黄水某发现被害人黄某和张某根在清流县田源乡田源村新山寺旁做田源乡廖武村2013年土地整理项目工程A标段时,从新山寺正下方的河道里挖沙石用以垫机耕路,便通知被告人黄火某到现场,以该河道是自己捞沙的,不允许他人挖沙为由,进行阻拦。期间黄火某摔了黄某一个耳光,并向黄某索要财物。黄某和张某根明知黄水某和黄火某是非法采砂,为了避免其二人阻拦造成施工受阻,只好答应给付2000元,但因黄某和张某根身上现金不足未在当天支付,后黄水某和黄火某用铲车和摩托车将挖机堵住。过了几天,张某根将2000元现金给黄水某后,施工才得以继续进行。

强迫交易

在无证采砂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水某及其子被告人黄火某将沙子堆放在田源中学桥边的田地里。2015年11月15日,田源乡人民政府因田源溪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即将部署,向黄某根征收了该范围的耕地,并将征地款项转至其银行账户。

综合治理工程开始建设后,被告人黄水某、黄火某提出要将该部分沙子卖给承建工程的被害人黄某锋,因沙子太细、泥沙含量太高,不适合在砌河堤上使用,黄某锋不愿意购买。黄水某和黄火某为了让黄某锋将沙子买走,伙同黄富某先后三次设置路障阻碍施工,造成工程延期一个多月,黄某锋为减少损失,保证工期不再受阻,只好向黄水某和黄火某购买沙子,并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7月22日支付沙子款项4万元。黄某锋购买沙子后,因沙子质量不行,只在工地上使用少量,有部分转卖给黄某林、吴某生、黄某亮(已死亡),剩余60-70方堆在原处被黄水某和黄火某转卖给徐某权和李某安。同时,因害怕被其三人报复,黄某锋至案发时没有报警。

其他违法行为

(一)2009年左右,被告人黄水某以黄某连收谷子的车辆在山下组新修的水泥路上压坏10个煤球为由,向黄某连索要300元。此前,向村民黄某祥出售小猪的一名连城人也在这条路上被黄水某拦截。

(二)2014年左右,被告人黄水某以邓某镇收地瓜的车辆影响马某群三轮摩托车通过为由,将收割机停在邓某镇车子前面,到晚上10点多才把收割机挪开。

(三)2017年,被告人黄水某以田源中学道路被压坏,需要中铁提供押金为由,将车辆堵在田源学校出来的三岔路口,时间长达数个小时。

(四)2019年初,被告人黄水某、黄富某通过拦截、堵路的形式,限制外地人的车辆离开,时间长达数个小时。

(五)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水某以烟田水渠被堵为由,召集烟农到中铁五局第四架子队车站大道(田源乡田源村山下组)堵路,黄火某联系中铁到现场进行处理。沟通过程中,黄水某不提烟农利益受损,但提出路面被中铁弄脏要人打扫。后第四架子队队长左某宝因担心叫其他人打扫又被黄水某找麻烦,就让黄水某安排人员,黄水某遂叫其儿媳妇黄某燕和黄某燕的姐姐来扫地,每人每月工资3600元。

(六)多年前,被告人黄富某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旺与黄水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到黄某旺家中对其进行殴打。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水某、黄火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造成资源破坏,涉案价值149083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黄水某、黄火某、黄富某以拦截、堵路等为手段,强卖商品,其中:黄水某、黄火某强迫交易涉案价值40000元,黄富某强迫交易涉案价值113315.5元,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黄水某、黄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强行索要财物2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水某、黄火某、黄富某共同实施部分罪行,是共同犯罪;黄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火某、黄富某在所参与的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黄水某、黄火某、黄富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黄水某、黄火某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01

被告人黄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02

被告人黄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03

被告人黄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04

继续向被告人黄水某、黄火某追缴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二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黄某、张某根。

05

继续向被告人黄水某、黄火某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十四万九千零八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三明中院 清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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