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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三明市积极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快来一起了解一下相关事项吧!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四、关于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由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六、关于缓缴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四)闽人社文〔2020〕36号文印发(3月13日)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闽人社文〔2020〕36号文印发(3月13日)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另行通知。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明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明市工伤保险费率为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即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减免金额按照参保单位相应的征收费率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失业保险费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九、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分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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