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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9岁的郑某在沙县务工,租住在城北新村,共同合租的还有吴某。2018年8月8日上午,吴某早早地就卖完水果收摊回家,突然发现冰箱里的土鸡蛋数量少了,就怀疑是合租的郑某拿了,两人便因此发生了争吵。之后,两人又在楼梯过道上发生了肢体冲突,郑某将吴某拉扯下楼梯,导致吴某摔倒受伤。经鉴定,吴某骶5椎体骨折、右上肢皮肤软组织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其亲属已支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吴某也对郑某表示谅解。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评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远亲不如近邻,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出现矛盾应及时沟通化解,切勿动手伤了和气。(罗 兰)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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