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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三明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警力全天候持续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涉酒交通违法行为,现予以曝光十起典型涉酒交通违法案例,警示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2019年4月30日21时03分,罗某发驾驶车牌号为闽D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化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19年5月1日21时许,凌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闽GD09***号小轿车,由梅列区徐碧大桥列西方向行驶至列东方向东新五路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19年5月2日21时11分许,三元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海关路口对一辆闽G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19年05月03日01时01分许,陈某贤驾驶闽GCR***号二轮摩托车行经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19年5月3日20时15分,明溪交警在明溪县新大路体育路开展全省夜查统一行动,巫某根驾驶闽GFH***号二轮摩托车行至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19年5月3日21时05分,唐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闽GCF***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泰宁县林业公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19年5月3日20时39分,杨某三驾驶车牌号为闽GT0***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泰宁县林业公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19年5月3日19时46分,邹某辉驾驶闽GH1***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泰宁县电力公司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0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19年5月3日晚,陈某驾驶一辆临时车牌为临13×××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田县河滨东路电力公司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75.8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19年5月3日20时20分许,李某光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建宁县溪口街路段时,见前方有民警在执法检查,立即调头从旁边的小路逃离,民警见状立即前往追赶,并在溪口小学校门口将其截获,发现李某光浑身上下散发着浓厚的酒气,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光以各种理由推脱阻挠,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带回交警大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明交警提醒 饮酒不要开车,更不要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 三明交警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