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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3月29日下午,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某忠、杨某恩等1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案是三元区首例涉黑案件,同时也是全市首起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案件详情 2012年8月起,被告人杨某忠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在三明市区以5%至20%(相当于年利率60%至240%)不等的高额月息,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非法牟取高额经济利益。先后聚集、拉拢被告人杨某恩、林某恒、罗某、邓某平、邓某生、邓某炜、邓某亮、李某、蒋某禧、郑某明等人加入,以“三元放贷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 期间,为了按时收回放贷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形成了放贷金额超过8万元的成员,每个月必须缴交“会费”500元作为该组织的日常活动开支的不成文规矩,同时在三明市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团体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以来,在三明市区有计划地从事高利违法放贷,实施一系列的非法讨债犯罪活动,截止案发前,累计放贷金额共计1400余万元,放贷人数达270余人次,非法收取砍头息、孳息720余万元。
2013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忠组织、领导被告人杨某恩等人先后在三明市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5.2558万元、引发警情纠纷57起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大量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有家不能归、夫妻离婚、经营的店铺倒闭,甚至出现了受到侵害后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不敢报警、离家躲避等后果,对群众形成心理震慑,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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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忠等人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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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出庭应诉
辩护人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杨某忠
被告人杨某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某恩
被告人杨某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林某英
被告人林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林某恒
被告人林某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罗某
被告人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邓某平、邓某生、邓某炜、邓某亮、李某、蒋某禧、郑某明等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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