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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籍两男子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尤溪县西城镇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假鞋。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数额达200余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山、张某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7万元。 2013年11月,张某山、张某裕在福建省尤溪县租赁厂房生产福建风雷公司授权的“苏格熊”鞋子和部分外贸订单鞋。2015年4月起,为防止生产淡季期间工人流失,在未经“耐克”“361°”“乔丹”等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在其生产加工的鞋子上大量使用“耐克”“361°”“乔丹”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5年5月22日、28日,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生产车间现场查扣冒充“耐克”“361°”“乔丹”等牌子的鞋子3000余双。经鉴定,这些扣押的鞋子价值200余万元。2015年11月13日,张某山和张某裕到公安机关投案。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山、张某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2275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山、张某裕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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