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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饶某某因犯聚众斗殴,于2002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5年9月20日下午2时50分左右,饶某某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由泰宁杉城镇状元街往灵秀商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洲桥头水车一侧时,欲强行越过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设定的警戒线,被执勤民警拦截并查获。经检测,饶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6.86mg/ 100ml。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但归案后,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极易造成人伤车损,甚至还更加严重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饶某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街道及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潜在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提醒广大市民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行车准则,珍爱生命,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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