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696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确定了!10月1日起执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9-30 11:05: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8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中国经济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三明新闻、街头琐事、消费投诉,百姓生活。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286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