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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晚23时许,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三名民警下班途中,路遇一辆可疑车辆,民警立即核查并实施抓捕,当场抓获三名涉嫌10余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3月11日中午,清流县公安局嵩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位于嵩口镇新安路的一处仓库内大量财物被盗,损失1万余元。
接警后,嵩口派出所立即出警,请求刑侦大队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在作案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中发现,三名戴帽子和口罩的男性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线索,图侦民警发现,案发时间前后,一部白色比亚迪轿车曾出现在作案现场周边,车上三名男子正是此前出现在警方视野中的蒙面“三剑客”。 锁定嫌疑人及作案车辆后,刑侦大队立即将人员、车辆信息通报辖区警力加强巡查。
碰巧的是,当晚23时许,三名刑侦民警正执行完其他任务乘车离开单位。途经加油站时,发现一辆正欲驶入加油站的白色比亚迪轿车与当天通报的作案车辆十分相似。民警驾车佯装进站加油,车上的同事马上进行信息比对,确认该车正是当天通报的作案车辆!
“车上就是他们三个!抓!”一声令下,三名民警果断上前、相互配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三名嫌疑男子牢牢控制住。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团伙供述:因没有收入来源,三人合伙在清流、宁化、明溪、永安、大田等地疯狂盗窃,连续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多达10余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清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