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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溪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 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叶某未婚怀孕后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因男婴生父遗弃叶某母子,叶某遂产生贩卖该男婴牟利的念头。叶某的亲属吴某(已判决)与其儿子吴某辉(另案处理)获知此消息后,于2017年2月3日到医院,经与叶某讨价还价,双方商定以人民币7万元贩卖、收买该男婴。当日,叶某将孩子交给吴某、吴某辉母子。随后,叶某回到老家坐月子,吴某、吴某辉二人将7万元现金送至叶某家中。 公安部门在打拐行动中发现了叶某涉嫌拐卖儿童的线索,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叶某于2021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22年2月28日退出赃款7万元。
构成拐卖儿童罪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钱财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叶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叶某出卖亲生子女实属生活所迫,出卖给有抚养能力的亲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相对较轻。根据叶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