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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在林某某担保下,向毛某某等借款30万元,利息“每万元天息50元”即每天1500元,借条写的借款金额是50万元。
之后,江某某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无法偿还欠款。
毛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威胁、恐吓、殴打江某某、林某某逼其还款……
“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在催收高利放贷的非法债务过程中,有组织的多次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恐吓、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催收非法债务罪……”。7月30 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催收非法债务案,这也是泰宁县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决。
普法时间 相关法条链接
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催收非法债务罪成立的三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现实中该如何认定“非法债务”及“非法催收行为”呢??
根据规定,借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超过15.4%便可认定为高利贷,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当中的非法债务不仅指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还有类似于高利放贷产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债务,而赌债、赌资、嫖资、非法用途债务、被强制胁迫写下借条所产生的债务也均属于非法债务之列。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罪名,旨在通过明确该罪名成立的犯罪要件,进一步界定非法催收行为。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进行持续性的滋扰、跟踪等软暴力行为催收非法债务,如:
(1)泼油漆、写大字、拉横幅、塞门锁、跟踪贴靠、高音喇叭喊话;
(2)对借款人或者其亲朋好友电话轰炸,进行辱骂、威胁等;
(3)封堵借款人住宅、经营场所或在其门前静坐不走、派人驻守等;
(4)非法侵入借款人住宅、断水断电;
(5)毁损、占用借款人的财物等。 民事领域针对高利放贷的行为规定?
不仅在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针对高利放贷的行为,法律也予以了规制。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就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该规定首次在国家民事立法层面明确的规定制止高利放贷行为,与刑法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交相呼应,遏制了非法放贷行为,符合司法实践和金融市场稳定的现实需要。
作为借款方,在确需借款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慎重考量自己的偿还能力,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作为出借方,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规范的合同,既不能成为“职业放贷人”,也不能“高利转贷”。此外,如果遇到“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收集遭遇催收时的照片、监控视频、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泰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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