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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野味,明溪一男子制造枪支并寄人存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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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5:3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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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野味,满足口腹之欲私自制作枪支交由亲戚保管相约上山打野味?不料野味没吃到二人因触犯刑法获刑!

>>>案情回顾<<<
王某改造的枪支

2016年12月,生活在山区的王某,为了吃到野味,萌发了做一杆枪打猎的念头。他从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等制枪配件,并在当地五金店购买了相关零件。耗时一月,王某成功在家中将购买的枪支配件组装成功,获得“强化”射钉枪一把,并交由其住在山边的亲戚范某保管,相约有空时一同打野味。
然而,二人还未能组队打到野味吃,就被发现。案发后,范某得知自己收藏的枪支触犯了法律,于2019年10月4日主动投案自首,王某则于同年11月12日被传唤到案。

庭审现场

近日,明溪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范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枪支散件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射钉枪本是用于装修的工具,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枪支”。但是,王某为增加威力将射钉枪进行改造之后,杀伤力极大。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改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这就触犯了刑法。

检察官提醒您:
不仅非法改造、持有枪支是犯法的,如果猎捕野味的过程中伤害了珍稀保护动物,当事人还将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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