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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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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0:12: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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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凤 张梅娇

收到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却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和执行干警玩起“躲猫猫”,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洪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尤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获巨额拆迁款 拒不履行判决

2013年7月29日,施某某作为借款人向信用社借款68万元,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和曹某某(洪某某前妻)作为抵押人将其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施某某未偿还所借款项,信用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4月5日,尤溪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施某某、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信用社对洪某某、曹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进行变卖、拍卖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2016年4月26日生效。因借款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向尤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洪某某抵押的房产。

2017年11月1日,尤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洪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政府以96万余元的价格征收其被抵押的那套房产。

同年12月12日,政府将房屋补偿款968040元打入洪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年12月18日,洪某某将补偿款967990元转移至其中国银行的账户。同年12月19日,洪某某将上述补偿款中的466667.98元用于履行其和曹某某与某银行的执行案件。同年12月21日,洪某某到尤溪县法院缴纳了该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589.5元。此后,洪某某将剩余补偿款492732.52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隐藏、转移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补偿款968040元)达到担保额的30%,个人数额达25万元以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2018年6月26日,洪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洪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移送到尤溪县检察院。

审查起诉遇难点 精甄细别护公平

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声称自己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情况。细心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卷宗中并没有该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但在EMS回执上有显示是陈某某签收的。陈某某是何人?公安侦查卷中,并没有他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是否有收到判决书,将影响本案的认定。

真相究竟如何?承办检察官当即找到陈某某,经核查,陈某某是洪某某的朋友,陈某某说有收到判决书并告知洪某某。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阅了该判决的执行卷宗,发现洪某某在法院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定书上写上陈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检察官又找到借款人施某某,施某某也证实其有电话告知洪某某判决结果下来了,自己已收到判决书。当检察官再次讯问洪某某时,他不得不承认其因为与前妻离异后在尤溪没有固定的住所,确实把送达地址写到朋友陈某某那里,但是仍矢口否认知道判决情况。

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诉讼程序中曾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并经法院工作人员依此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据此,洪某某不知道判决情况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认定。2018年10月9日,尤溪县检察院以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尤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本案经三明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洪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洪某某即属该通知中第(一)项的情形。提醒市民要做一名诚信遵法守法的公民,切莫学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心存侥幸,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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