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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气枪去打猎,人赃俱获被行拘!等待他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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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2:4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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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网购气枪上山狩猎还多次邀请工友一同参与非法射杀野生动物近40只民警通过线索摸排最终锁定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村民举报 有人偷猎

2019年7月,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谢冰青在溪口镇枧头村入户访查过程中,有村民向其反映,称近期看到有外地陌生男子驾驶一辆皮卡车上山狩猎。谢冰青随即向所领导汇报情况,并立即开展案件线索核查工作。

谢冰青等人从枧头村周边路段监控视频入手,调取了近半个月海量视频监控资料,经过数天的查看比对,发现监控中数次出现的一辆号牌为粤M开头的皮卡车有重大嫌疑。随后,谢冰青等人顺藤摸瓜,核查了枧头村及周边工地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信息,最终成功锁定租住在里心镇大南村董家坊的外地工人侯某(男,广东梅州人)。

7月31日,谢冰青等人在里心镇大南村将侯某抓获,并从其宿舍床铺下搜出一把长约120公分的黑色气枪气以及子弹11发。经审讯,侯某对网上购买气枪并伙同工友上山狩猎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网购配件 组装气枪

原来,侯某是一名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因时常接触枪支,渐渐对枪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退伍后,侯某时常念想着购买一把属于自己的枪支。

心有所想后,侯某很快付诸行动。2017年4月,侯某通过朋友吴某推荐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对方称其有气枪出售。沟通中,对方通过微信图片向侯某展示了几款不同类型的气枪,侯某挑中了一款黑色气枪,经过商谈,最终侯某以2300元价格购买该枪。为了不留下转账记录,侯某通过朋友吴某将费用支付给对方。付款后,侯某将双方聊天记录以及对方微信号统统删除。

不久,侯某收到对方分批寄来的气枪配件,其根据说明书将气枪组装成型,并准备用于日后上山狩猎。

伙同工友 持枪狩猎

2017年12月,侯某来到建宁一处工地务工,并将气枪携带至工地宿舍并藏于床下。在工地上班期间,侯某发现工地附近山上栖息了大量鸟类,还时常看到有野兔出没。

看到周围如此多的猎物,侯某觉得自己的气枪终于能派上用场了。2018年11月的一天夜间,同室的工友都已熟睡,侯某拿出藏匿已久的气枪,驾驶一辆皮卡车来到工地附近的果山找寻猎物。几声枪响后,侯某成功猎获几只野鸡。

尝到甜头后,侯某每隔几天便携枪上山打猎,有时还邀请工友林某、邓某一同参与。随后的几个月,侯某单独或是邀请工友林某、邓某先后山上狩猎十余次,射杀野生鸟类、野兔等猎物共计三十九只,每次猎获“战利品”后,侯某都要拍照留念。

然而侯某未曾意料,民警很快便找上门了。侯某因非法携带枪支,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除了接受行政处罚,侯某还得承担刑事责任。经鉴定,侯某等人捕获的猎物为黑水鸡、灰胸竹鸡、华南兔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侯某、林某及邓某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贴士

1.非法携带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对于“三有”保护动物,私自捕捉或捕杀达到一定数量的,即可构成犯罪。

(作者:黄时印)

来源: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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