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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由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由尤溪县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联出庭支持公诉。 尤溪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及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计12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尤溪县联正交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形式逃避公司财务监管,侵吞公司经营利润及孳息共计人民币189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金额达人民币3185万元。 直击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等辩解做出回应,有力指控了苏某某的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 庭上,公诉人对苏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筑牢思想道德的底线,淡化了法律纪律意识,面对诱惑无法做到秉公用权,以至于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希望他汲取教训,好好改造,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苏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检察官说法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公务人员要端正自身心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时刻检查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防微杜渐,营造廉洁自律的工作风气。法律不是嘲弄的对象,以身试法者,终将被法律制裁,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的程度,而在于触犯者无一幸免,切莫心存侥幸。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不但要时时警醒自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还要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不会迷失方向,在正确的人生轨道上前行。 来源: 尤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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