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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建宁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以微信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案件。目前,违法行为人黄某福(男,48岁,建宁县均口镇台田村人)已被行政拘留3日处罚。
案情回顾
11月24日下午15时,违法嫌疑人黄某福(微信名“一生幸福XXX”)添加均口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甘某学为好友,并在添加时备注威胁称“你在高速办事要办好来,办不好头给你砍掉来,先通知你一声”。
25日上午,甘某学看到微信后向均口派出所反映该情况。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发现“一生幸福XXX”微信可能是均口镇台田村民黄某福,获取黄某福手机号码后,搜索其微信号,确认 “一生幸福XXX” 微信为黄某福。
27日上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黄某福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因高速公路建设,通坑小组社公庙需要搬迁,黄某福对新建选址有意见,认为是镇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的工作人员甘某学办事不公,心生不满,于是通过微信的形式向甘某学发了这条威胁信息。
经民警询问,违法嫌疑人黄某福对自己以微信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嫌疑人黄某福通过微信发送威胁消息属于发送恐吓信息的一种,涉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对违法行为人黄某福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上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网络不是发泄不良情绪、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谣言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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