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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一男子酒后砸警车打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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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0:3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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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经40岁的魏某,因20年前被人打伤右眼致失明,郁郁之下,他心中结下了挥之不去的结。终于,在2018年的一天,酒壮怂人胆,发泄了他心中所有的怨恨与不满,不仅砸坏了警车还打伤了警察。近日,大田法院审结该起妨害公务案。

事情经过

2018年2月24日,民警刘某与辅警陈某在大田县上京镇下溪口村张贴公告。

当天,魏某到妹妹家吃饭,期间喝了半瓶葡萄酒。后在路上遇见张贴完公告准备离开的民警刘某与辅警陈某,因魏某对公安机关心怀不满,即上前拦下警车,躺在地上,不让其离开。

民警刘某立即向魏某表明身份并进行劝阻,魏某仍我行我素继续阻拦警车,并捡起路边的三块实心砖砸向警车和民警刘某,致民警刘某左侧大腿受伤。至此,魏某还不解气,后继续拿砖头砸警车的车窗和引擎盖,导致警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和车身损坏。

同日,魏某在上京镇溪口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罪行。经鉴定,民警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警车的损失价值计10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喝了酒一点意识也没有,身体都不受控制,可以减轻处罚吗?

法官:喝酒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能成为酒后犯罪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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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7-21 00:01: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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