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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明市政府终于再次动手调控房价,出台了“限售”政策!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力办〔2018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预售价格备案要求,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销售,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备案价格;不得捆绑搭售,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根据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 对供不应求的热点楼盘,所有房源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方式,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接受社会监督。严防炒卖房号行为,购房登记认筹人、合同签订人(含摇号选房人)、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国有企业要带头平抑房价,发挥好引领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支持首套需求、自住需求、改善需求购房,坚决遏制以频繁反复交易、套取买卖差价获利、恶意推高房价的投机炒房行为。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三明市区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特殊条件或紧急情况下急需出售房屋的,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三、优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因地施策,优化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科学合理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统筹兼顾房地产开发品质和房价稳定。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形成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预期。 四、强化动态监测分析。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定期跟踪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状况,及时预警预报,适时调整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 五、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支持市级平台公司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着力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住建、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价格等部门要共同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对房地产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协助规避调控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档案,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暂停合同网签备案,直至撤销预售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审批和合同网签备案。 七、加强與论正面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要加大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传播造谣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 来源:三明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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