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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三明永安一公司被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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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9 11: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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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
..............................苏桥煤矿掘进..............................
..............................工作面切眼..............................
..........人行出口未加强支护案..........

.......................................................................................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5日,三明市煤管局对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开展月度监管检查时,发现矿井201采区-200m至-160mC26NS煤巷掘进工作面切眼人行出口未加强支护,由三明市煤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该矿井201采区-200m至-160mC26NS煤巷掘进工作面切眼人行出口未加强支护,涉嫌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人行出口承担着人员通行、物料运送等重要任务,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的退路畅通和生命安全,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忽视了相关保障措施,制度执行不严格,通过处罚倒逼煤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福建省大田县纳川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田煤矿车场采用扩散通风案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8日,三明市煤管局对福建省大田县纳川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田煤矿开展月度监管检查时,发现矿井一采区+280m(28)N运巷储车场采用扩散通风,储车长度超过6m,由三明市煤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一采区+280m(28)N运巷储车场采用扩散通风,储车长度超过6m,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矿井井下采用扩散通风,巷道长度若超过6m可能引起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表明矿井在通风日常管理存在短板和弱项,通过该起案件能有效督促煤矿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通风系统等方面问题,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通风设施设备,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福建福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11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职工在从事二氧化碳保护焊接作业但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该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8万元。

案件评析
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使用假证作业行为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这是保障自身与他人安全的重要前提,坚决抵制无证上岗、使用假证等违法行为。

三明明诚铸锻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3日,三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明某铸锻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坑存在积水;2.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三明某铸锻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件评析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坑存在积水会导致熔融金属在接触到水的时候发生爆炸的风险;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会导致炉内破损,冷却水进入炉内却无法及时发现,容易出现爆炸的风险。因此,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一建钢构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3日,三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构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失效;2.吴某忠未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七)项,结合第十四条。以上两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某钢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件评析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失效可能导致可燃性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却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爆炸的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三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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