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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吸烟引燃山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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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过火区域涉及多个行政村集体及村民个人的林权,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对当地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水土保持功能造成影响……法律的宽容绝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鼓励迷途者改过自新。愿被告人以此为起点,转变为护林宣传员,向周围群众宣传‘禁火令’,告知周围群众切勿在林区吸烟、焚烧杂物,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这是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一份失火罪刑事判决中的法官寄语,如重锤般敲在人们心上,为森林防火安全再次拉响警报。


2024年2月17日午后,被告人吴某南在宁化县石壁镇自家责任田忙碌着锄草、挖穴。劳作间隙,他坐在田中靠山壁处休息,点燃一支烟放松身心。结束后,吴某南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地上,便起身回家,可这个看似平常的举动,却像一颗“定时炸弹”,悄然埋下了灾难的种子。
很快,烟头引燃了周围的杂草堆,火苗迅速蹿升,借助风势,无情地向四周蔓延,一场森林火灾就此爆发。火灾发生后,吴某南心急如焚,立刻与周围群众一起返回现场奋力扑火,然而火势凶猛,已远超他的控制范围。山火直至次日凌晨才扑灭。
经宁化县公安局对失火山场展开鉴定,结果令人揪心。过火有林地涉及多个林班,总面积达239.3亩,林木蓄积量为182.4立方米,过火山场的林木经济损失高达13337元,受损林地的权利人包括多个集体和个人。
当晚23时许,吴某南在亲属的陪伴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且自愿认罪认罚。2月28日,吴某南主动支付了14600元火灾扑火工资。11月18日,吴某南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吴某南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吴某南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参与灭火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吴某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最后,承办法官通过法官寄语严肃指出,吴某南仅仅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在野外用火后未将火源彻底熄灭,就引发了这场森林大火,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起案件虽是过失犯罪,却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森林防火绝无小事可言,一根小小的烟头、一次不经意的用火行为,都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生态灾难。


春季气候干燥,是火灾高发的季节,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需要我们每个人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严格约束自己,莫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酿成大祸。让我们心怀对自然的敬畏、对法律的尊崇,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生态家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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