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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宁法院审结辖区首例盗窃文物案,二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为辖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稳定安宁贡献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叶某多次在泰宁县开善乡、上青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物品中一般文物30件,其中11件文物为出土文物,包括宋青釉谷仓罐、宋青白釉谷仓罐、宋青白釉盏、宋青白釉碟等珍贵文物,具有重要的考古研究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为国家所有,禁止个人持有、盗掘、买卖。
经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83.04元。
2023年5月30日,被告人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并被羁押,被告人叶某在泰宁县开善乡某村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并被羁押。
法院审理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的相关刑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盗窃一般文物怎么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承载灿烂文明,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不可再生也不可替代。爱惜文物、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盗窃、倒卖、破坏文物等犯罪线索应及时报案,切实把先辈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管理好、保护好。 延伸阅读
▲泰宁法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官聘任仪式 近年来,泰宁法院深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出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同机制,与县文旅局、住建局、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等部门加强协作,在泰宁古城成立文遗保护法官工作室,聘任首批6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官,联合签订《泰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险协议》,累计指导、参与诉外化解包括涉国家级非遗梅林戏著作权矛盾纠纷在内的涉文化遗产保护纠纷7件。
来源: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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