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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清流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截至2024年4月,经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32542284.46元,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2463618.28元。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优先拨付担保债权6986540.85元、破产费用以及预留费用1696799.56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为13780277.87元,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优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202088.85元和劳务工资15230.00元,清偿比例为100%;第二顺序,优先支付所欠税款728095.04元,清偿比例为100%;第三顺序,应清偿的普通债权总额为124610329.72元,此次可分配总额为12834863.98元,清偿比例为10.30%。 2024年4月20日,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清流法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经依据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及时向债权人分配了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裁定终结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清流法院认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已经按照该财产分配方案支付破产费用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后续如有其它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有未尽事宜,管理人应依法尽责履职,继续完成未结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来源:清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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