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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样停车!三明消防曝光5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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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4:4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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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快捷、低碳,电动自行车

已成为人们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之一

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违规改装

引发的火灾事故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三明消防曝光以下5起案例

了解一下您的“爱车”

停放、充电等对了吗

以及一旦违规或引发火灾事故

需要承担的责任

案例1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疏散通道

罚款150元

2024年1月,在对永安市某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张某的电动车停放在2号商业区域一层的疏散通道上,拒不整改,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张某做出罚款150元的决定。

案例2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在楼梯间

罚款101元

2024年4月,在对三明学院附属小学及周边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专项排查时,发现吴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单元一楼楼梯间,经现场劝导后拒不改正,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吴某做出处以罚款101元的决定。

案例3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在楼梯间

罚款150元

2024年4月,在对尤溪县某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曾某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5楼四单元一层疏散通道处,拒不改正,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曾某做出处以罚款150元的决定。

案例4

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罚款150元

2024年4月,在对泰宁县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艾某在某小区12号楼一楼架空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经提醒催告拒不改正,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艾某做出处以罚款150元的决定。

案例5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

责令改正、罚款800元

2024年2月,在对三元区某小区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地下车库并安装充电桩为电动车充电,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并处罚款800元的决定。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你都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三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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