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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通过虚构可以疏通司法机关关系,帮助他人争取较轻刑罚的方式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被害人林某所请托事项系违法行为,其基于违法行为的给付无返还请求权,故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直接上缴国库。
近年来,以疏通关系为由,“请托类”诈骗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一些受害人错误的认为通过花钱和所谓的“疏通关系”,能够帮助涉嫌犯罪的亲属朋友减轻甚至逃避处罚。法官在此提醒: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遇到法律纠纷,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不可抱有走后门、通路子的心理,以免落入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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