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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三明一小区新房变“水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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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09:45: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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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居民住进了小区楼房,人居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案就是因小区单元楼业主上下共用的排水管道堵塞造成财产受损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难点。本案纠纷提示:
1.业主对共用设备负有共同维护、共同管理、共同注意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还负有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业主还应对共有设施的使用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诸如共用的排水管道堵塞等问题的出现。
2.业主对共有设施均有使用不当的可能,但无法查清是谁的使用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亦不能“自证清白”,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所有或部分业主对共有设施均有使用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可能,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应属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价值,在于保护无过错的受害人,由可能引起危险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担责。
3.业主应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共有设施的维护责任和费用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负责和承担,由于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因共有设施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受损的业主,第一时间、第一反应便是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用。但物业公司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定期检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义务时,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若受损业主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情绪化地对待处理类似问题,并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问题的解决。所以,当业主遇到类似问题时,切勿盲目维权,应及时止损,找准责任人,理性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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