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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推动常态化工作纵深发展,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近期,尤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破获2起非法狩猎案,有力打击震慑辖区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尤溪生态环境。
案件回顾一 七月初,森林警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居民涉嫌非法捕猎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围绕线索开展调查,通过线索摸排,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钟。
嫌疑人指认放置捕兽夹现场 原来,陈某钟为满足自己口舌之欲,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5个弹簧套以及6个猎捕警报器等猎捕工具,安放在台溪乡某山场内,设置陷阱。据供述,其先后猎捕到野猪两只,山麂一只,均被其带回清溪村家中宰杀后食用。目前,陈某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二 七月中旬,森林警察大队收到线索,尤溪辖区有人购买捕猎工具。对此,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宇采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办案民警迅速突击,在黄某宇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收缴12个捕兽夹、12个警报器以及10条钢丝绳。
犯罪嫌疑人指认禁猎工具现场
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宇以食用为目的,今年年初在网上购买了一批猎捕工具,在明知属于禁猎期的情况下,在尤溪县溪尾乡某田地放置装有报警器的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捕捉到一只野猪,将野猪进行宰杀处理后,带回尤溪县城关镇家中陆续食用,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来,森林警察大队全警动员,多措并举,深入林区巡查,“拉网式”排查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装置。同时,广辟线索来源,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挖掘案件线索,持续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尤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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