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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中介被起诉!买家定金交了,发现房面积缩水近7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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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13:16: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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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兴兴买套房,

却发现房屋面积“缩水”了!

可定金已经缴纳,

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沙县区某中介公司为卖方黄某、买方张某提供买卖房屋的中介服务,在此期间黄某未向该中介公司出示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2020年11月30日,张某与黄某在某中介公司达成买卖房产的意向后,张某向黄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黄某收到定金2万元后向张某出具定金收条一份,载明“黄某出售坐落于沙县某小区的房屋(产权证面积:98㎡);定金收条内容中的手写部分包括“产权证面积98㎡”系由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填写。




左为收条(定金),右为房产不动产权证

事后,张某得知该房产的真实产权面积仅为91.47㎡,和中介公司先前告知其的产权面积98㎡误差过大,不符合张某的购房要求。张某要求黄某解除定金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黄某拒不返还定金2万元,张某遂将黄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黄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张某依约向黄某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购买房产担保,事后因该房产的产权证上面积91.47㎡与定金收条中的产权面积98㎡误差较大,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该房产无法交易成功,定金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黄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符合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张某要求解除与黄某定金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黄某应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支付张某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应予以支持。某中介公司是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依法诚信交易是中介机构立足房屋交易市场的底线,告知和核实待交易房屋产权等信息是中介方的首要义务。某中介公司在该房产交易前,始终未核实清楚产权的实际面积,未尽审查告知义务,其疏忽大意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之一,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某中介公司应在黄某返还定金2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能的范围内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三明中院、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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