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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沙县高砂镇岭斗村自家农田锄草,在田边休息时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草堆中,引起农田杂草燃烧,并过火至村民胡某、潘某、张某钊、张某锦、福建省沙县高砂毛竹场所有的山场。
经鉴定,过火山场遍及沙县高砂镇岭兜村、小洋村,过火有林地总面积3.9653公顷(59亩),过火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毛竹,林木总蓄积量35.0立方米(其中杉木29.9立方米、马尾松1.4立方米、阔叶树3.7立方米),毛竹总株树4432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高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已支付该案火灾部分灭火人员工资9520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胡某、潘某、张某钊、张某锦等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