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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清流县龙津镇九龙明珠小区业主微信群内非法售卖野猪肉!3月13日,“清流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这条群众举报线索。
接到举报后,小编立即根据规定将举报线索移交至清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森林警察大队马上组织精干警力,根据线索指向,在九龙明珠小区业主李某群家中,当场查获冰冻的野猪肉1132g,民警立即将李某群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李某群对自己购买野猪肉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野猪肉系从同村村民李某生处购得。到案后,李某生交代称,其野猪肉系从明溪县胡坊镇某路边摊处购得。 李某群、李某生二人购买野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目前,案件已移交清流县林业局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清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