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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安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判决男方给予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全职太太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男方张某是货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常年外出,双方生育一女后,抚养女儿、照料家庭的义务都由女方王某一力承当。但婚后六年,张某与王某感情变淡,双方争吵不断,2021年两人开始分居。2022年,王某到永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并以婚姻期间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为由,要求张某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婚生女由王某抚养,考虑到王某确实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结合双方婚姻过程以及实际生活需要,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给予王某离婚经济补偿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
在夫妻生活中,普遍存在夫妻一方为照料老人、照顾子女、承担家务等方面付出较多,他们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家务劳动中,使得其他家庭成员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尊重。如果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便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来源:三明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