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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破一起省公安厅督办的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熊某、曹某等3人。当场扣押用于运输的车辆、烟花爆竹若干。
经查,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熊某向江西省抚州市曹某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并将购买来的烟花爆竹低于市场价销售至将乐县各乡镇,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2022年1月,杨某、熊某、曹某三人陆续被抓获,共查获涉案烟花230个、爆竹170箱。现杨某、熊某、曹某三人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其中杨某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害性极大。
非法生产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经营活动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2以案说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燃禁售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文明欢度佳节,对发现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将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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